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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成果转让提成费该不该拿

1999-04-04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谢军 特约记者 周隆 我有话说

在日前举行的上海市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讨会上,上海医科大学宣布:向以宋后燕教授为首的“注射用重组链激酶”课题组颁发三百零四点六万元成果转让收益,宋后燕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一百二十万元。

面对这笔巨额提成,目前月收入只有两千余元的宋后燕内心很不平静,心理压力也不小。毕竟此事在上海还是破天荒第一例。她对校领导说:能否捐出二三十万元为学校购置一批电脑,以改善学校的办公条件。

校领导予以婉拒,对她说:这不是给你的奖金,这是你的科研成果转让后,按市政府的政策,按生产力要素分配,给你的转让收益。你应该心安理得地拿。

在上海医科大学,凡是了解宋后燕及其课题组工作的教师、学生都说,十几年来,宋教授为了这项科研成果付出了无数心血,她的成果不仅富有创造性,而且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将在为人类征服心脑血管疾病中产生重要作用。她拿这笔钱,合理合法!

宋后燕教授领导的课题组研制开发的“注射用重组链激酶”,是我国首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类生物技术新药。注射用重组链激酶是一种无菌、白色冻干粉,它主要用于急性心肌梗塞的临床治疗。宋后燕及其同事应用基因工程技术研制的注射用重组链激酶,工艺简单安全、成本低廉、产出率高、纯化方法独特,已完成三期临床试用,为抢救心脑血管病患者提供了有效手段。据悉,此项成果的应用,可使我国急性心肌梗塞患者的死亡率从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下降为百分之十以下。一九九七年初,注射用重组链激酶获国家一类新药证书,去年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并获国家正式生产批文。为加速此项成果产业化进程,上海医科大学将该成果的部分专利转让给一家企业,转让收益达一千四百多万元。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去年六月发布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根据其实际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凡属政府资助项目,从项目实施起三年内,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该成果股权收益;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转让收益。”“成果实施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转让收益。”上海医科大学根据这项政策,决定将“注射用重组链激酶”转让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兑现给成果完成者。并明确指出,这并非奖励,而是成果发明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此举在上海激起强烈反响。众多有识之士评论说,上医大在上海开创了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利益合理分配的先河,是上海在知识分子待遇问题上的重大突破。上医大强调给予宋后燕等人的现金支票“不是奖金”而是“合法收益”,实际上确立了科研成果发明人在享受成果收益中应有的地位,即“按生产要素分配”,科技人员及其研制的技术作为科研成果转化市场中的要素,理所当然地要参与分成。“合法权益”和“奖金”二者之间本质的区别就在这里,科研人员是科技开发的主体,理应是科技成果的受益者。

但是,上海医科大学的新做法也引来一些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科研人员在上班时间完成的国家下达的课题项目,其成果是国有的,公有的,科研人员已拿了工资、津贴或奖金,如今居然获巨额报酬,是否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会否造成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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